为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限制利用违规手段刷单、骗取优惠权益或恶意维权等行为,保证豪爵官方商城(以下简称“本网站”)用户正常用户体验,特制定本规则。

用户知悉并同意,若用户出现本规则规定的违规情形,本网站有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对用户的账户及购买行为采取一项或多项限制措施,且本网站无须就上述行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用户的违规行为给本网站造成损失的,本网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户赔偿。

用户须特别注意,同一豪爵官方商城帐号或虽然帐号不同,但订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电话、支付帐号、下单IP地址等相同或相近,或经本网站排查认定多个豪爵官方商城帐号的实际控制人为一人的用户,均视为同一用户。

一、 违规订单的情形

本规则规定的异常购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用户自行或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软件(如:机器人软件、蜘蛛软件、爬虫软件、刷屏软件等)、网站系统漏洞、其他技术或非技术手段访问或登录本网站(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版、触屏版和微信小程序,且包括但不限于下线、预上线、上线状态的页面),使用一个或多个帐号多次反复实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行为:

(1)购买本网站的商品或服务;

(2)领取、兑换优惠券、红包或其他的现金或非现金利益;

(3)参与本网站上的抽奖及其他各类活动;

(4)使用非自然浏览的方式,批量爬取页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信息、商品介绍、价格、库存等信息)。

2、用户的主要或者重要的业务是通过购买本网站上的商品并将其转售给其他第三人。

3、用户与其他第三人合作,将自己帐号提供给其他第三人进行不当使用。

4、用户利用不同帐号多次反复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但订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及电话、支付帐号、下单IP地址等一个或多个要素相同或近似,或者订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以无关字符进行标记。

5、用户使用一个或多个帐号下单但不支付等方式违规占用库存。

6、下单后拒不收货或拒不提货的行为,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1)用户下单后,其相同或不同帐号累计出现3次以上无法联系到该用户,或在签收前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

(2)用户提供的收货地址错误或者不够详细;

(3)货物送达无人签收、用户无正当理由拒收(包括明示的表示拒收以及通过行为表示的拒收);

(4)用户下单整车时,但未能在规定的自提时间内到提车网点提取对应商品的。

7、用户购买本网站商品达到免运费标准后,在签收前退回订单中部分商品的。

8、用户利用其一个或多个帐号,通过取消订单、退款、拒收、退货等方式,改变订单条件,以获取赠品、折扣、返利等各类优惠形式的。

9、用户使用其一个或多个帐号购买商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多次要求更改收货地址、收货人或其他信息的。

10、用户收货后,多次或批量向本网站退回购买商品的。

11、出现违反用户协议中约定、豪爵商城规则规定的行为。

12、用户非法获取他人帐号并利用他人帐号进行下单的行为。

13、通过恶意维权、差评等行为对本网站进行敲诈勒索。

14、用户订单被举报涉嫌银行卡盗刷等违法行为的。

15、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本网站、系统故障或缺陷或漏洞进行下单的行为。

16、本网站认定的其他异常购买行为。

二、 违规订单的处理

若出现以上第一条中的任一情形,本网站有权对用户账户或违规订单进行以下任一项或多项操作:

1、中止订单;

2、取消订单;

3、拒绝发货;

4、对已出库、发货的订单进行拦截、追回;

5、对用户在本网站的购买行为进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在一定时间内或永久限制用户购买本网站商品或服务;

6、用户在本网站购买商品后要求对订单中部分商品退货退款时,本网站有权要求用户同时退还该部分商品绑定的相关商品,如用户无法退还时,本网站有权从退还用户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金额;

7、用户购买商品金额达到本网站规定的免除运费标准,本网站为用户免除运费后,用户向本网站退回订单中部分商品的,用户须按照本网站规定补交运费。用户知悉并同意本网站有权从退还用户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关金额;

8、本网站有权根据本规则规定,收回用户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优惠券、赠品、奖品及其他相关权益等,上述权益无法收回或用户拒绝退回的,本网站有权从退还用户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金额;

9、在一定时间内或永久删除、屏蔽用户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本人注册的账户,以及并非用户本人注册,但本网站通过分析IP地址、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可以确定系由用户控制的账户;

10、向用户退还购物款项时,扣除用户应向本网站支付的物流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11、要求用户对其被认定为违规订单的行为进行合理解释;

12、其他本网站认为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其他

1、《豪爵官方商城用户协议》及本网站上的其他规则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本规则未规定的内容仍以《豪爵官方商城用户协议》及本网站上其他规则为准。

2、本规则自2021年9月5日生效。